\相關主題/ 
- 包含晶片註冊、結紮、繁殖、照顧、不當飼養定義、動物買賣規範、虐待動物規範等
- 現行飼主相關法規規範
- 優良飼主的事證與最驕傲的小撇步
- 建立優良飼主的交流機制,並能賦予種子教師的任務
- 辦理寵物登記植入晶片
- 未施行絕育擅自繁殖
- 遺棄虐待傷害致死,任何人不得騷擾、虐待或傷害動物。
- 非法飼養野生動物
- 提供適當、乾淨且無害之食物及二十四小時充足、乾淨之飲水。
- 提供安全、乾淨、通風、排水、適當及適量之遮蔽、照明與溫度之生活環境。
- 提供法定動物傳染病之必要防治。
- 避免其遭受騷擾、虐待或傷害。
- 以籠子飼養寵物者,其籠內空間應足供寵物充分伸展,並應提供充分之籠外活動時間。
- 以繩或鍊圈束寵物者,其繩或鍊應長於寵物身形且足供寵物充分伸展、活動,使用安全、舒適、透氣且保持適當鬆緊度之項圈,並應適時提供充分之戶外活動時間。
- 不得以汽、機車牽引寵物。
- 有發生危害之虞時,應將寵物移置安全處,並給予逃生之機會。
- 不得長時間將寵物留置密閉空間內,並應開啟對流孔洞供其呼吸。
- 提供其他妥善之照顧。
- 除絕育外,不得對寵物施以非必要或不具醫療目的之手術。
- 動物之飼主為自然人者,以成年人為限。未成年人飼養動物者,以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為飼主。
- 以直接、間接賭博、娛樂、營業、宣傳或其他不當目的,進行動物之間或人與動物間之搏鬥。
- 飼主對於受傷或罹病之動物,應給與必要之醫療。
- 飼主應防止其所飼養動物無故侵害他人之生命、身體、自由或財產。
- 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,應由七歲以上之人伴同。
- 具攻擊性之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,應由成年人伴同,並採取適當防護措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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